中鋼運通股份公司無視勞保局裁罰、最高行政法院定讞判決,堅持宣稱船員的「特別獎金(一) 」不屬於工資,長期高薪低報、短給勞工退休金,並且拿還在訴訟中的高等法院判決背書,堅持不願意補足船員勞退金提撥。
今天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上字第36號判決當中,中鋼運通股份公司最後一塊遮羞布被扯下來,高等法院再次強調特別獎金一就是工資,判決原文指出:「特別獎金一為中鋼運通公司船員為特別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括除週六及週日以外之國定假日加班費、年終獎金,以及非固定加班費等名目之給付(考量船型、航行條件與職務特性,加班費不易逐筆繼之,故以定額給付方式發給本項非固定超時工作之加班費),有中鋼運通公司船員待遇支給要點在卷可稽。可見特別獎金一為船員在船上提供勞務(特別工作)之對價性給與,具有勞務對價性,且中鋼運通公司對在船船員均會依照船員職務不同而發給特別獎金一之情,業據中鋼運通公司陳明在卷,可見此項給與具經常性,***故特別獎金一應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從2021年中運公司被首次裁罰開始到今天2024年,這三年來中鋼運通股份公司毫無法律上的理由堅持「特別獎金(一) 」不屬於工資。在工會三年來持續奔走下,勞動部勞保局、各級法院、立法委員、專家學者都認為「特別獎金(一) 」屬於工資,這也是最基本的勞基法ABC,工會這裡要在重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文的一句話「(中鋼運通公司)具有相當規模的事業單位,自有了解勞工法規並予以遵守的義務,如仍有疑義,亦可向主管機關諮詢釐清,不得僅憑一己的主觀見解,而解免其行政罰責…」。
本會在此呼籲中鋼運通股份公司,全世界沒有任何見解支持船員的「特別獎金(一) 」不屬於工資的看法,請不要一意孤行,應該尊重我國法律、作好身為雇主最基本的法律底線,馬上補足15年船員勞退金提撥,還船員一個最低的退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