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12.19 / 2023
最高法院逆轉勝-在岸船員勞健保不能斷

中鋼運通公司於109年9月10日召開內部會議,片面決議於船員下船儲備期間將其勞保、健保退出、脫免公司投保所需負擔之70%保費及減少適用勞退舊制船員退休金之年資計算,並且停止提撥適用勞退新制之船員則減少退休金提撥。

中運若於船員下船期間將其退保,將使各位弟兄喪失各種社會保險福利,且造成工作年資短少計算、可得退休金數額減少,侵害各位弟兄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基法及船員法第52條規定,中運公司本該負有為船員加保之義務,卻惡意以其內部決議規避投保之行為係欲對船員為不利之行為,違背法律規定。

故工會為保障多數會員之權益,依據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禁止中運公司將下船船員斷勞健保,雖然訴訟上一開始不太順利,但是就在今天最高法院接受工會的理由,將敗訴的判決廢棄,要求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正視工會的訴求!

勞、健保是雇主對於勞工最基本的保障,感謝最高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斷,成為台灣船員的守護者!

船員法第52 條

為保障船員生活之安定與安全,雇用人應為所僱用之船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前項僱用船員之投保證明文件,雇用人應於申辦任職認可簽證十五日內送航政機關備查。 必要時,航政機關得請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及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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