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12.14 / 2022
勞退提撥高薪低報遭裁罰不服 行政訴訟又遭打臉!

勞退提撥高薪低報遭裁罰不服 行政訴訟又遭打臉!

工會要求中鋼運通公司儘速補足差額 莫一再違法

中鋼集團所屬負責海運業務中鋼運通公司,自民國94年7月長期違法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將實際屬於應列入退休金提撥、屬於船員「工資」之一部分,以所謂「特別獎金(一)」名義規避,試圖利用《船員法》中的所謂「特別獎金」之名目,逕行排除於「工資」之外。然而,中鋼運通公司此一長期高薪低報的作法,去年經所屬船員紛紛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後,勞保局於2021年11月確認:檢舉之中鋼運通公司員工,自2016年起工資即已有所變動,然而中鋼運通卻未依法覈實申報調整船員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此案經過勞保局查證屬實後,核定逕予更正及調整檢舉員工之月提繳工資,並正式發函要求中鋼運通公司必須補足檢舉員工短計的勞工退休金。

未料,長期違法的中鋼運通公司非但未依照法令以及勞保局的處分,補足過去長期未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金差額,竟以各種理由為藉口、不服勞保局之上述處分,甚至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保局,繼續主張中鋼運通公司得以「特別獎金」之名義逃避列入船員工資計算之內,要求法院撤銷勞保局原處分。

針對中鋼運通公司對勞保局的提告,日前,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正式做成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34號):『原告(即中鋼運通公司)之訴駁回』。簡言之,中鋼運通公司先是在船員的勞工退休金提撥上長期違法「高薪低報」,遭勞保局裁定違法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保局,如今,判決結果顯示中鋼運通公司在行政訴訟中再一次遭到法院打臉!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上述判決,法官明確認定以下幾點:

一、有關船員適用《船員法》與《勞動基準法》之間的關係,法院認為雖《船員法》中有關船員資格、船員雇用與勞動條件及福利等規範,屬於《勞動基準法》的特別法,然而,《勞動基準法》對於《船員法》未規定且適用並無矛盾的事項,還是得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目的在於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

二、《船員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足以顯見本國籍船員退休實仍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雇主必須按照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法勞保局申報並繳交提撥退休金。而再依據《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一詞的規範,在計算勞工工資總額時,「工資」乃為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的「經常性給與」。因此,判決書解釋得很清楚與詳細,判斷是否為「工資」的兩個要件為 (1) 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即所謂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2) 是否具屬於「經常性給與」。必須透過這兩個要件實質判斷,而不是僅僅就雇主給付時所使用的「名義」來決定。

三、法官根據上述兩項判斷「工資」的要件來審視中鋼運通以所謂「特別獎金(一)」名義給與船員的金額,認為「特別獎金(一)」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符合「經常性給與」,因此判定「特別獎金(一)」仍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判決書很清楚地確認『原告(即中鋼運通公司)主張發給之「特別獎金(一)」非屬工資等語,於法無據』。也因此,依此判準,勞保局對中鋼運通過往違法為所雇用船員漏報「特別獎金(一)」的行徑所作出的行政處分並無違失之處。

對於上述判決,中鋼運通公司企業工會要求中鋼運通資方切莫一而再、再而三地違法,應依法立即全面改正,補足旗下數百名船員的退休金提撥差額,並依法追溯15年,還船員一個公道!

新聞聯絡人:中鋼運通工會理事長王慶宏(0966557709)、研究員陳柏謙(0911678400)

相關資料來源: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app_zhongyun/views/web/app_zhongyun/views/adm/app_zhongyun/views/adm/FJUD/data.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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