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們好,
感謝今日高獨用心舉辦的理事會,提供實用的教戰講義以及專業的講座,獨立自主認真務實的精神應是台灣工會聯合組織應效仿的對象,特別是邀請到勞工的好朋友林佳和老師報告最火熱的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評析,本案廣受台灣工會界弟兄們的關注,本號判決主要案由是華航修護廠工會與漢翔航太工會提出聲請工會成立所衍生的問題,然而之所以會走到這一步,佳和老師指出是由於當年國民黨黨政軍一把抓,為了避免工會坐大 ,將舊工會法第6條規定「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的產業工會組成要件,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六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一廠場」,將產業工會組織範圍限縮在區域內,即形成以廠場為範圍的產業工會類型,後又因工會法修法過程中勞委會與工會團體協商折衷的過程為本次的憲法訴訟埋下種子。
過去工會在國家以行政權許可工會設立、介入工會形成、介入工會內部,對於工會達到了實踐上的控制與掌握。相比於德國沒有工會組織的法律規定,依法官造法發展工會的資格認定;或美國、日本有相關法律,但對於工會形式完全自由,我國勞政機關至今仍對工會採用登記許可制,工會民主長年落後國際。
直到2011年工會法修法當時,工會界在修法當時提出認為應該廢除廠場工會,並且連帶廢止現有廠場工會之許可,要求廠場工會與事業單位工會合併,或是改變組織範圍成為事業單位工會,在多方角力下,工會法最後妥協成保留廠場工會,但連帶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將廠場工會要件限定為: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佳和老師以華航修護廠工會為例,整個華航公司組織體主要由行政部分、飛航部分及修護部分組成,其中本案的華航修護廠工會,老師認為就法律而言其已符合工廠的要件,應該可以組織廠場工會,但過去屢遭當時的華航企業工會,以第三人撤銷訴願屢屢阻擋華航修護廠工會成立。
根據佳和老師的導讀,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中,並沒有認為現在施行細則對於廠場工會的違反比例原則,而是認為關於廠場工會的規定應該由立法者來制定,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制訂相關條件,所以在本件判決中,大法官要求立法院應在兩年內立法規範,若逾期未規定則施行細則失效。
因為本次大法官認為違憲的理由在於法律保留,等於是將廠場工會成立要件交由立法者兩年內決定。對於廠場型工會的未來走向,佳和老師認為除非完全廢除廠場工會,否則現有的要件過苛,廠場幾乎都無法滿足條件,倒不如學習德國將廠場工會定位成勞資共同決定制的組織,讓生產有關的事項保留給生產第一線的廠場工會共同來討論。
最後針對學員的提問,佳和老師直切艱深的法律核心,以深入淺出的解說方式,讓與會學員皆能輕鬆理解,綜觀全場演說,從工會法立法的政治背景與目的搭配詼諧風趣的歷史故事為題材,精采絕倫毫無冷場,到結束都讓人覺得意猶未盡。
勞工會開始組織工會絕大部分都是受了委屈而無處申冤,從台灣有公司登記的90萬間企業中,卻僅有不到1000家企業工會,不難看出在台灣要組織工會的高門檻困難度,勞工的處境相較於資方極度失衡,隨著政黨輪替但勞政主管機關卻始終不願肩負起自身使命,協助工會組織走向產業民主勞資雙贏的目標,只是不斷地複製扶植既有閹雞工會打壓有理念的新成立工會?從中鋼運通關係企業工會依法提出申請後,遭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拖延發證已不難看出端倪,當行政權凌駕於法令之上,勞工就只能選擇成本最低的街頭作為主戰場來捍衛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