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勞教
10.14 / 2023
與政大共同舉辦第三場商船船員勞動權益研討會

各位弟兄們好,

感謝各位今天所有蒞臨以及線上觀看「船員只能定期?海運勞動的契約選擇研討會」的弟兄,這是今年以來工會與政大共同舉辦第三場商船船員勞動權益研討會,本次非常感謝劉梅君所長與政大勞工所辦理本場研討會,感謝邱羽凡副教授、林佳和副教授、蔡晴羽律師來擔任主講人,出席參與的勞動部王安邦政務次長、政大江明修院長、中正大學周兆昱教授、李玉春副教授、陳柏謙研究員、邵允亮律師、劉思龍律師、蔡晴羽律師、劉硯田律師。今天與會來賓皆為國內產官學間,最頂尖、最優秀的專家學者,為此要特別感謝林佳和教授,本次大力協助辦理本場研討會,積極設計議題並連絡各位專家學者擔任講者,促成本場研討會。

開場王安邦次長致詞時表達了勞動部對於船員應該為不定期契約的支持,對於船員應該要積極保護的立場;劉梅君所長則是強調所有在中華民國的勞工都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船員雖然有獨特性,但不能因此說船員不應該適用勞基法,次長與所長的開場振奮人心,讓人更加期待後續的研討會內容。

蔡晴羽律師爲第場次報告人,蔡律師是工會在法院長期的盟友,特別是關松屏案在二審敗訴時,由蔡律師緊急救援才讓關案可以在最高法院勝利,發回高等法院,作為法院上的女戰神,蔡律師親身參與許多的船員勞動案件,本場由蔡律師分享現在船員在訴訟中的案件,相關的法律爭議,然一切都指向一個點「船員是不是不定期」,所有相關爭議都來自於身分爭議,例如退休金、資遣費,甚至依法該給,卻從來沒有船員拿過的岸薪,蔡律師指出有締約關係後

就要給岸薪、不能說因為航商大家違法都不給,就變成說航商跟船員之間沒有勞雇關係。蔡律師的開場讓大多數聽眾可以馬上知道船員勞動法的問題。現場討論相當熱烈,聽眾積極發問,有人提問中鋼運通被最高行政法院打臉高薪低報的問題,蔡律師明白指出只要職級相關的加給,就是薪資這非常明確。梅君老師作為主持人也積極參與討論,他指出岸上休假是修復勞工的勞動力,才能提供給雇主優質勞動力,怎麼可能說休假就沒有薪水,很明顯違反勞基法的原則,這樣的看法豈不是說周休二日都該沒薪水嗎?

第二場是邱羽凡老師,老師一開場便問:「你簽的定期契約真的是定期契約嗎? 」,我國的法律規定契約定不定期是法律規定,不是今天雇主給你簽定期你就是定期,是要依據你的工作有沒有「繼續性」來判斷,「繼續性」不是說船員今天做明天不做就較沒有繼續性,「繼續性」是看公司給你的工作有沒有繼續性,邱老師以自己舉例,作研究是自己的工作,無論是經費有多少、研究計畫執行幾年,對教授來說研究就是繼續性,聘用教學助理就該給助理不定期契約。同時,邱羽凡教授從船員法跟勞基法的角度指出,船員法沒有說你不能簽不定期,翻遍整個航港局的會議紀錄,凡是相關問題航港局都會說,沒有限定船員只能簽定期契約,但卻遲遲不推出不定期契約範本。最後邱老師也當場呼籲,既然航港局都說船員能簽不定期,那麼不應該只給定期契約範本,應該要給出不定期雇用契約範本,唯有不定期契約才能真正保護船員!

兩位與談人分別是周兆昱教授與劉思龍律師,周教授也非常贊同邱老師的觀點,同時提醒如果船員今天發生職災,縱然是定期契約,依然要去要求雇主給予全額的薪資,就算只做了幾個月,但是雇主就該給職災補償,並且持續給薪資;劉思龍律師指出「權力是奮鬥來的」,唯有團結才能爭取到高福利跟高穩定的勞動條件!

第三場由林佳和教授來演講,林教授指出「我今天要講的其實是個法律問題,但是很多航商都說這是政治問題。要用政治解決,其實這是很簡單的法律問題。」,林教授引用古諺說:「你給我事實,我就給你法律」,林教授以國際比較法的觀察說,繼續工作是不定期的內涵,這是歐陸法律的特徵,特別是我國特別選擇以不定期契約為基礎立法,如船員法仿造勞基法立法的痕跡清晰可見,船員法第22條完全仿造勞基法第11條,都是不定期情形下解僱勞工的規定。如果不是不定期怎麼會有解雇的規定?林教授回應現在航商常用的藉口,航商說是船員在岸期間都沒有工作,對公司沒有貢獻憑什麼領薪水,林教授說這從歐洲經驗非常好理解,德國有所謂的工時帳戶(如同我國的彈性工時),常常是以一年為單位調整,有勞工一年只工作十個月,兩個月不上班,但還是有薪水領,這稱之為「法定的免除工作」;又航商常說,國際法上船員都是定期契約,林教授則回應,法國法中有「內國公序良俗」的規定,其他國際法律適用上不能牴觸內國最低標準,包含契約能不能定期不定期。很明顯的航商講的都是藉口,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本場與談人是李玉春副教授與劉硯田律師,李玉春老師也完全贊同林佳和教授的觀點,並且以日本法來支持林教授的觀點,李玉春教授指出日本法中,船員契約分為雇用契約與雇入契約,雇用契約就等同於我國僱傭契約,是入職時簽的,日本勞動法沒有額外的規定,依照規定就是不定期;雇入契約則是上船契約,這是確定船員具體上哪艘船、哪條航線、有多久,就算沒有簽依然不改變船員是不定期雇用契約的身分,日本做得到為什麼台灣做不到?劉硯田律師分析了高雄分院過往的判決,他指出過去112年度勞上字第9號判決曾經承認過船員是不定期,這代表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接受,而且是真的有希望可以達成的路,只要跟著工會堅持下去,必會有成功的那一天。

最後一場為圓桌會議,來討論現在船員實務的問題,本場由我本人開場,謹代表工會向陳柏謙研究員、邵允亮律師請教走到現在,該訴訟中的訴訟都在進行中,也選定了政策論述路線,那現在工會該何去何從?我們該如何走向下一步?首先,陳柏謙研究員指出船員動員的問題,他以一年一聘的專案教師為例,許多專案教師都是在學校好幾年,但他的合約是沒有保障的,陳研究員發現很多專案教師被權利侵害時,他們尋求工會協助卻不敢說出自己的名字與任教的學校,因為他們很擔心學校發現他們參加工會或尋求工會幫助,第二年便不續約導致失業,這便是定期契約沒有保障的結果。陳研究員又以機師舉例,現在航空公司持續引入外籍勞工,想藉由外籍機師削弱機師工會的力量,但機師工會接納外籍機師,但有外籍機師選上會員代表之後,合約到期後就不再續約。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船員非常需要不定期,因為中運工會自主化之後,工會確實爭取到很多東西,但同時資方也會進化,未來如果要爭取更多的成果,公司可能會用更多手段為威脅工會會員,只要用不派船加定期契約,可能船員就很難團結起來,陳研究員認為現在,一來要作好準備,二來要讓主事者看到我們的決心,唯有全體船員都這樣才能讓大家知道除非給我們不定期,不然我們絕對不會妥協!

邵律師這次不討論法律問題,改敘述他從作為一個刑訴律師從台北到高雄後,接觸了船員勞動法之後,才發現有許多的船員為公司賣命、吃風喝浪多少年,認為只要配合公司,公司就會善待自己,但一直到打官司之後才發現,自己居然連中運人都不算是,隨著在高雄執業多年,承辦的案件全高雄的法官都有承審過,邵律師觀察高雄法院勞動庭的法官,幾乎都不懂勞動法,都是先射箭再畫靶,勞工打官司都要看運氣,運氣好遇到偏勞工的法官、運氣差遇到偏資方的法官,律師最後只能給各位弟兄的兩個建議,第一是積極參與工會勞教、充實自己,第二是要仔細看好每一份契約,不要以為公司都不會欺負勞工。

船員就像現實中的巴勒斯坦,航商就像以色列,掌握話語權之後,逐步侵吞巴勒斯坦,一旦巴勒斯坦反抗就被媒體打成恐怖份子,完全忽視以色列過去壓榨巴勒斯坦人民、屠殺巴勒斯坦人民,沒有媒體敢報導,究竟誰才是恐怖份子?如果今天不是航商持續壓迫,沒有人願意整天與公司拍桌對抗,大家都希望可以和平共榮,但今天已到退無可退的地步,若不再團結反抗必將走向滅亡。最後引用江院長得一句話作為結尾:「法律如果無法實踐正義,公民有不服從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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