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弟兄大家好:
昨日的勞教非常榮幸邀請到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的邵惠玲教授以及政治大學林佳和老師。佳和老師應該不用多跟各位介紹,林老師是國內勞動法界男神,也是工會的老朋友,並且樂於協助工會事務,最近更是無償幫工會出具法律意見書;而邵教授更是貴客,師法德國為名校耶拿大學法學博士,長期關懷勞工的社會安全問題。自從3月25日國際研討會之後,邵老師非常關心船員現在的勞動環境與社會安全制度,當日邵老師便私下數度與工會交換意見,深入了解船員現在所面臨的問題。
今天邵老師擔任第一堂的講師,分享其也是來自基隆的航海世家,他父親海軍背景後面轉作漁船業,自小便接觸各類的船舶與。同時老師也分享一個悲傷的故事,邵老師的舅舅曾經在船上擔任廚師,但在某次航程中卻落海失蹤,想必這也是邵老師如今那麼關心船員的原因。邵老師指出對於雇主而言,船員只不過是勞動力,隨時可以找人換掉,但是船員若出了任何的普通事故、失業等同沒有薪水而使生計出現狀況,家庭生活會連帶出現問題,彼時便是社會保險問題,更進一步會涉及到使用全國稅收的福利救助制度,所以這本質上是社會問題。
再來邵老師認為社會保險不是建立在契約之上,無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都好,現實上只要長期受雇用,就應該要給予社會保障,不容雇主以一個個的契約去切割。如果有勞務付出就受社會法保障。邵老師強調從屬性應該多關注經濟從屬性,即下一份工作是掌握在公司手上,形式上是否有契約關係並不重要,勞務準備行為也應該屬於勞務,如中運要求的受訓考試,雖然等候派船期間可能不算是勞務,但雇主仍應給投保勞保或年金,以保障船員的薪資與生活安定。
邵老師指出社會法的觀點中,只要是勞務所得的報酬應該都要算入薪資,無論名稱為工資、薪津、或獎金,甚至久任獎金也是船員長期服勞務所得,都有可能算入工資中。以勞保為例,勞保的工資=勞動換來的報酬,同時,勞保是有工作就要保,無論船員跟雇主是什麼契約類型,只要船員在職則雇主就應該幫船員投保。
邵老師說船員常認為,上船工作下船休息是錯的觀念,上船應該也要休息、要有合理的工作時間,下船不是休息、是休假。雖然船員法是船員勞動條件的特別法,但不是勞動福利法的特別法,從船員法53條就能看得出來。且再依船員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三、船員於離開僱傭地上船及下船返回僱傭地期間。四、船員於僱傭契約期滿之有給休假期間。五、船員留職停薪期間。」,也不是簽訂契約的期間作為服務期間,更加證明從社會法的角度,不存在中運所說契約約滿就與公司無關的說詞。
邵老師最後說,不是由雇主決定整體勞動關係,政府應該要統籌處理,一個人出意外、會連帶影響家庭、導致整個社會的問題、是整個社會保險、稅賦的問題,航運發展應該要以不定期關係,讓船員執業生涯有效的發展;漁民過去就是因為政府不在乎,導致漁民勞動市場逐漸萎縮,現在幾乎全部都是外籍漁工,台灣漁民都消失了。邵老師分享過去他父親中年失業,導致家境急轉直下,這也是多少船員中年失業的血淚。
佳和老師今日得名言:「勞動鬥爭就是不遵守契約」,世界歷來都是經濟好時進行爭議行為要求調薪,但台灣都是關廠歇業才有勞資爭議。但同時佳和老師分享台灣的勞資爭議中,特別舉出華隆廠罷工案,在案件中華隆廠倒閉後留下的資產讓銀行滿足幾億的債權後,還拿多兩千萬的違約金,反而是300多位勞工只拿到一人2000塊,但是經過勞工的團結與抗爭後,終於讓政府要求銀行交出違約金並全數分給勞工。
爭議行為與罷工是勞工非常強大的武器,歷來只要勞工團結,沒有無法克服的問題,但爭議行為有非常多的門道,如罷工是勞工的權利,但不能由勞工發動,要由工會的發動,需要有工會發揮集體的力量,才是合法的罷工。
本次佳和老師分享幾種非罷工的爭議行為,其中最典型的便是拒絕工作,拒絕本來依契約本來該履行的工作,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今天雇主指揮的事項是契約本來的義務,則可以以爭議行為為理由拒絕,但如果不是契約義務,但符合突發、臨時、可以合理期待勞工服勞務時,勞工不能拒絕。如颱風天來導致捷運淹水需要緊急處理,排水清汙等事項,既然不是契約上義務,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勞工便不能以爭議行為作為理由拒絕。
再來佳和老師分享同時履行抗辯的爭議行為,同時履行抗辯是指契約會規定雙方有什麼義務,對方沒有履行義務時,自己也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實務上來說通常雇主欠薪一個月還不能主張,最少要兩個月以上才能主張。
對於常見得集體請病假或集體休假,佳和老師指出休假的日期需要勞資協議,如果工會法動集體休假常常會違法,相對的法律沒有要求請病假要有醫療證明,反而會是更好的戰術運用。
另外佳和老師提出日本常用得順法鬥爭戰術,就是將工作的SOP做到全、完全遵守員工守則、勞動法規等等,讓公司知道自己制定的SOP有多少問題,以及原來的工作流程有多違法。最後的戰術是杯葛戰術及快閃戰術(flash mob),老師舉出過去家樂福曾經有工會發動杯葛戰術,由工會成員穿著工會背心,向顧客告知家樂福有多少問題,勸導消費者不要購買,而在美國沃爾瑪賣場就有工會使用快閃戰術(flash mob),工會不斷得裝滿手推車但不結帳,癱瘓收銀系統。以上這些爭議行為戰術聽著雖大快人心,但是要注意的是,進行爭議行為前須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要遵守,這是一個相當專門的法律專業,故而個別勞工無法自己去做,勞工需要加入工會並由工會來處理。
最後佳和老師感慨,台灣是唯一一個藉由考試選法官,但沒有考勞動法的國家,法官對於集體法大多不熟悉,更曾出現過:「罷工固為勞工之權益,惟不得造成雇主之損害」的荒謬言論,完全背離勞動法的法律精神。從佳和老師今天分享的內容,我們要知道船員應該要更加團結,如華隆廠勞工一樣,如果不是他們努力抗爭,也不可能拿回自己的錢,我們不應該去期望連勞動法都不知道的法官,等著法官判我們勝利,資方有更多的資源、更多的智庫、更多的律師,要在訴訟上贏是非常辛苦,唯有團結才是正道,才能由工會發動爭議行為,帶領各位拿到更好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