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課程上午場由現任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先生,要跟大家聊聊台灣關於勞權與勞動法的演變歷程。課程一開始,老師與大家簡單分享了台灣勞工陣線組織現在正在推行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Convers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透過實踐「差異而平等」達到「實質平等」,推動「合理調整」並協助職災勞工重返社會及爭取權益,職災是所有勞工都不想面對的一課,但若真的不幸發生,勞工們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及爭取應得的權益,否則真的是傷了身體又賠了人生。
1984年,在台灣尚處於戒嚴時期時,勞陣的前身-「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成立,是台灣第一個勞工支援組織,同年政府制定勞動基準法;1988年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更名為「台灣勞工運動支援會」,從原本居於被動支援的角色,成為勞權活動自由化的推手。今年2024年,為勞動政策立法四十年,從欠缺基本的勞動條件及觀念,到現在確立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給予勞工應有的勞動三權,並以尊嚴勞動為最終目標。台灣勞工經歷過淡水飛歌電子事件、旗津25女工溺水事件,這些職災的勞工以生命為台灣的勞動歷史寫下基礎,促使政府建立了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工廠法等;90年代的台灣面臨產業結構改變與失業問題,勞陣與相關工會團體於1990年開始提倡制定相關法律,為嚇阻企業惡意倒閉及裁員,提倡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同時也讓台灣勞工了解到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與合法罷工的重要性,並有許多工運人士帶領勞工向政府喊話與抗爭,著名事件有1996年曾茂興帶領關廠工人臥軌事件,間接促使了2002年的就業保險法、2003年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2005年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近年來政府推動勞保年金改革,主要因為年金請領人數日益增加,但又受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影響,不得不提高保費,造成「世代不均」的現象,最年輕一代的勞動人口甚至被戲稱為被壓榨的一代,這都是現今的政府需要認真審視並提出改善的重要課題,而非只是精神喊話要大家齊心共體時艱。
下午邀請到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主任,跟大家分享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議題,因應全球多元化的影響,台灣也有許多外國勞工加入勞動環境,因此勞動法不只適用本國勞工,而是要適用於所有「在台工作」的勞工,但因語言及國籍的差異,需要跨國的仲介公司或是服務型組織從旁協助,而汪主任所在的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就扮演著服務型組織的角色。國際勞工組織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有:利用脆弱處境、欺騙、限制行動自由、隔離、肢體暴力與性暴力、威脅與恐嚇、扣留證件、扣薪、債務拘束、虐待性的勞動與生活條件與超長加班,以上這些指標對於在台移工十分常見,已知目前台灣約有78萬名移工,其中約有2萬名遠洋漁工。所謂的強迫勞動已經不再是狹義的肢體暴力或金錢糾紛,而遭受強迫勞動的情況的勞工也逐漸不只發生於在台移工,近年許多本國勞工也面臨到勞動環境條件低下、強迫加班與扣薪等。造成移工被強迫勞動與剝削的根本原因大多出在「仲介費」,人力仲介公司欲賺取其中的傭金,而又怕移工來台工作會有風險,往往又會巧立名目對移工額外收取其他費用,等於移工是「花錢買工作權」,十分的不合理,因此國際勞工組織ILO與國際移民組織IO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要求所有跨國仲介公司要遵守公平聘僱原則,所有在聘僱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應該由僱主支付,而非由移工負擔,但在這方面,台灣政府仍未見其積極作為,勞動部甚至秉持著「仲介有提供服務就可對移工收取服務費」,任由仲介公司坐地起價,完全地違反了公平聘僱及道德聘僱的原則。另一個在台灣十分常見卻令人咋舌的現象,有人力需求的工廠透過仲介公司聘用移工,不但不用負擔一切費用,居然還可以收到仲介公司的回扣,因政府沒有制定相關法律,導致聘用移工沒有標準流程,仲介公司供過於求,提供給僱主所有服務,包括移工申請程序、申請者面試與移工後續管理等,都是由「付出勞力者」付費,而非「使用勞力者」付費,僱主挑選免費且服務好的仲介公司,仲介公司再把費用轉嫁給移工,進而造就了嚴重不對等的勞動環境。另外常見的問題還有許可外工作、性騷擾、肢體語言與暴力、懷孕歧視、無故禁足與恐嚇等,台灣僱主的惡行實是罄竹難書。對於船員而言,許多被派上權宜船工作的勞工甚至無法適用台灣的法律,成為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一塊,船員害怕受到打壓卻又無處申訴,台灣漁業也被歐盟列入童工與強迫勞動名單,可想而知台灣漁船的工作環境已經惡劣到聞名國際,最有名的例子為大旺號漁船,先後有外籍船員因病遭受不正當隔離,因受傷無法工作被直接遣返等毫無勞權意識的事件發生,如此嚴重違反人權與道德的事件肯定不會只有檯面上的數字那樣,台灣政府還要繼續放任僱主欺負勞工嗎?
目前我國對人口販運只有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取三種型態,但廣義的人口販運可能包括電信詐騙、網路性交易等,任何販賣有關個人物品或價值等行為都稱為人口販運,只因台灣目前對於勞力剝削認定標準尚有爭議,罰與不罰的界定遊走在模糊地帶。根據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定義人口販運至少有以下五種:強迫勞動販運、從事犯罪行為的販運、販運女性進行性剝削、為了進行器官摘除的販運與偷渡。若台灣持續不對移工勞資問題進行修法,那就是真正的符合了所謂的「強迫勞動販運」,是為國際嚴重詬病的行為,希望政府重視這個國際關注的議題,積極討論及修法改善,還給所有勞工一個安心的勞動環境,建立良好的勞動條件。